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