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