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