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