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