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中止案件处理:
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无效宣告程序已对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维持有效决定的;
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
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无效宣告程序已对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维持有效决定的;
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