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案件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决定中止案件办理:
被请求人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处理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
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