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5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