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5年。统计调查制度对有效期规定少于3年的,从其规定。有效期以批准执行或者同意备案的日期为起始时间。

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