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或者备案时,应当通过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或者申请备案项目的部门办公厅(室)公文;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申请表;
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
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由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前款第(一)项的公文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