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或者备案时,应当通过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或者申请备案项目的部门办公厅(室)公文;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申请表;

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

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由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前款第(一)项的公文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