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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邮资凭证停用

第四十八条 邮资凭证停用是指取消已发行的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功能。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第四十九条 邮资凭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停用: 第五十条 邮政企业提出停用邮资凭证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邮资凭证停用申请的审批,并向邮政企业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第五十二条 批准停用的邮资凭证,邮政企业应当在停止使用90日前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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