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邮政企业提出停用邮资凭证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停用的邮资凭证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种类、发行日期、面值或者售价、发行数量和图案;

停用原因;

停用起始日期;

向持有人兑换等值邮资凭证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