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邮资凭证停用 第五十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邮资凭证停用 第五十条 邮政企业提出停用邮资凭证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停用的邮资凭证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种类、发行日期、面值或者售价、发行数量和图案; 停用原因; 停用起始日期; 向持有人兑换等值邮资凭证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