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邮资凭证停用 第五十二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邮资凭证停用 第五十二条 批准停用的邮资凭证,邮政企业应当在停止使用90日前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