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没有依据、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确认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