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不适用下列情形:
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撤销、变更的,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撤销、变更的,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