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应当制作《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书》。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的名称;
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的名称;
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