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六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前,应当向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告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