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按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的指令实施立案调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调查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下达指令的邮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