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办案人员可以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或者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并制作现场笔录或者勘验笔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现场笔录或者勘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