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八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八条 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对样品加贴邮政管理部门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物品清单应当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