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及有关人员。

办案人员询问前,应当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