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并由提供人在证明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