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办案人员、听证人员申请回避,应当在邮政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提出,并说明理由,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决定。 回避决定尚未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