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有证据初步证明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属于邮政行政处罚的范围;
在法定追诉期限内;
属于本部门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案件调查等工作。
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对于不予立案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