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邮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组织处置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置。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