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面临高额债务追偿或者因投资、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行对其他主体的债务,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经济纠纷或者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查封运营设备、设施,或者冻结资产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分立、合并、投资融资、变更终止协议等,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快件10件以上,或者因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快件被侦查机关立案调查的;
其他可能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