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本企业人员死亡或者失踪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邮件、快件1次丢失、损毁100件以上,或者积压1000件以上的;

邮寄爆炸物、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的;

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内发生重大事故,生产中断的;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