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经费保障,满足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调集和征用有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人员、物资及车辆、场地和相关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