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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数量的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关于日期的规定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安全信息半年(年度)汇总表 2. 邮政管理部门安全信息半年(年度)汇总表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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