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