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报告安全信息、事件或者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安全信息、事件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件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者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报告安全信息、事件或者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安全信息、事件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件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者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