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全行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令其整改,监督其落实。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广大用户合法权益的安全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