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