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预警监测、应急救援、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