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消费者申诉热线、媒体报道、市场检查、企业报告等多种手段和渠道,获取行业安全信息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