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接到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与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
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禁寄物品;
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500条以上;
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100件以上,或者邮件、快件被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50件以上;
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2辆以上;
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