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安全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视情况依法报告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毒品、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

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

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情况严重;

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情况严重;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