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暂未实行生产监制,但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生产、销售和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