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不得伪造、冒用、盗用生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