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投递频次、深度、时限要求,切实做好邮件投递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