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二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对用户提出的改善邮政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并加以改进。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