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资费等情况。 邮政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某项业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