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代办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邮政企业委托的代办方应当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黑名单。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方的资质审查,与其签订邮政业务委托代办合同,明确委托办理的邮政业务内容、相关要求及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