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代办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邮政企业设置邮政代办所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本规定要求,并及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局备案。

地方性法规对邮政营业场所自办转代办设有行政许可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取得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