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代办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二条 邮政代办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代办所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对邮政企业依法处理。 经过邮政企业整改,仍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邮政企业应当设置自办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