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代办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条 邮政代办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代办所,不得停止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