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在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如“12305”申诉电话因故暂停,还应当公示暂停原因、暂停时间和应急措施。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