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登录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微信、书信或者传真形式申诉。 消费者向市(地)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诉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