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诉事项反映企业有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或者在申诉受理中发现的消费者申诉数量骤增等市场异常现象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及时报告本级邮政管理部门相关内设监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