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根据消费者申诉情况,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持续3个月百万件快件有效申诉30件以上且排名前3的;
百万件快件有效申诉数量环比增加10件以上的;
消费者对企业申诉处理结果满意率持续较低的;
同一申诉邮政管理部门转办企业处理3次后仍不符合结案条件较多的;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较多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持续3个月百万件快件有效申诉30件以上且排名前3的;
百万件快件有效申诉数量环比增加10件以上的;
消费者对企业申诉处理结果满意率持续较低的;
同一申诉邮政管理部门转办企业处理3次后仍不符合结案条件较多的;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较多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